文献综述
父母作为在校成年学生侵权行为赔偿主体的适法性
- 研究背景
我国法律在在校未成年学生、成年学生的赔偿责任方面已经有了完备的制度保障、完善的条文规定,但对于在校成年学生精神智力正常且无自己独立财产,而且这个学生群体指的是刚刚脱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自己的职业,不包括硕士、博士及工作多年回到学校读书的学生,他们实施侵权行为后,其父母能否作为在校成年学生侵权行为赔偿主体,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为了社会的和谐和体现对无辜受害者的公平,笔者认为还是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本文是对此问题的适法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够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贡献一己微薄之力。
-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
在我国立法中,如果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冼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当事人冼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并导致正常驾驶车辆的林某被其勾倒后碾压过胸部致重伤,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冼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因冼某某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在判决生效之后,受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1条第2款:“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的规定,要求冼某某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冼某某虽然是成年人,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经济收入,无法顺利执行判决。如果据此免除其赔偿责任的话,则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性,受害人的法益得不到救济,将会有损法律的执行性,破坏司法公正,最终导致社会矛盾的滋生。
2. 辽宁省高院关于无经济收入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责任承担的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一个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案件,在针对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就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被告人,虽然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但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杀人伤害等案件受到损失,要求赔偿,是否可以要求被告人的父母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辽宁省高院经过研究做出指示,根据罪责自负的法理及原则,被害人由于被告人遭受损失时,有权利提出赔偿。如果被告人没有经济收入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其父母原则上不需要替代其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不能理所应当地判决被告人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及实际处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直系亲属在调解中达成一致,则可以帮助被告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我国目前对此方面并没有许多学者进行研究,目前我国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1条第2款:“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这一条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父母能否作为在校成年学生侵权行为赔偿主体法律上有定论,但是在实践中父母对成年学生子女的侵权行为,如果规定概不承担责任的话,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公平。目前法律对在校成年学生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学生的父母主动为其承担赔偿责任。成年学生可能会涉及到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引发民事赔偿,甚至于构成刑事犯罪。首先从刑事犯罪上讲,目前我国刑法规定,轻微的民事案件侵害人主动赔偿,积极赔偿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了,可不负刑事责任,而且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主动赔偿损失以后得到受害人谅解,出现侵权行为后,父母亲主动为成年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达成双方和解,使成年学生减轻责任,按轻处理,对受害人也是非常有利的。成年学生受学校的管理一旦出现侵权行为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对此,我们应积极探索父母亲主动为成年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减轻其刑事责任和学校的行政处分。做到1.民事责任明确学生可以由父母亲及其他人代为赔偿制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2.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规定成年子女由父母亲作为赔偿主体,履行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学校规定不追究行政责任的制度。3.学校在管理中,对成年学生进行赔偿可以不计入档案。4.考虑到学生的特殊身份,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父母亲代偿大部分赔偿责任后可以适当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以及实现其他更多有效的立法建议与对策。
(二)从学术完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