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研究文献综述

 2022-07-26 03:07

文献综述

我国关于三权分置制度的研究相对较早,在上世纪末的时候就已有一定的探索,相对于政策的正式颁行有着较为漫长的研究进程。“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三权”的区分,明晰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划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限定在集体内并限制转让,旨在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过度集中,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有效运行的治理保障,并且能稳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客体而非赋予主体自由意志、以固定主体而非流转客体为制度目标,宪法和民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为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物权归属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仍可借鉴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来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能。

农民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 、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立足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学术界高度关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对三权分置背景下中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 众多学者是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缺陷出发提出自己的主张的,大致来说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种观点主张, 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 还有一种观点则主张,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 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土地混合所有制或复合所有制; 一种观点主张,保留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是截然分开的, 他们都是在批驳其他观点的同时来阐述自己的主张,因此本文仅阐述不同学者的正面观点。

(一)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的观点争论:

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从表面上看,土地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即集体所有。但究竟是哪一级集体却不清楚,从法律条文上看,农地所有权可以属于乡农民集体, 也可以属于村农民集体,还可以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实质上,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而且由谁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能、所有权主体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陈锡文认为, 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中强调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到底属哪一级集体所有没有说清楚。黄志华等人认为, 民法与土地相关法律的条文互相之间存在矛盾,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有失公允。 王洪友等人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认为, 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二)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观点争论:

在土地国有化问题上 , 有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 , 一种坚持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另一种则反对土地国有化。向国惠等人认为, 我国农村土地名义上的集体所有而实质上的国有制 ,这种法律上的产权的模糊性和内在逻辑的不一致, 使农村土地的各种权利没有明晰的边界。这一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在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下,导致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虚无性,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权能如土地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置权缺乏有效保护, 各种土地权益的矛盾滋生恶化。农民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在现实中, 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缺乏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随着土地带来的财富增值的增大,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成为政府垄断土地市场以及一些腐败官员利用土地大肆寻租的制度缺口。为此,向国惠等人提出,首先,废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割断乡村级组织乱占土地和向农民乱收税费的制度基础。其次, 确立农村土地国家公有制。 一切土地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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