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利益分配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2-07-24 10:07

土地收储利益分配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1 引言

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以来,一方面大大加快了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旧区改造的速度,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不断扩展,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政府的统一管制规范,导致动迁矛盾增多、闲置土地增加的现象蔓延。由此,土地储备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各级政府依法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继而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土地储备已经逐步成为构建我国新型土地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土地收储的发展逐渐遭遇到瓶颈,土地收储利益分配问题作为重要原因之一受到了广泛关注。

土地收储利益分配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空缺。对于土地收储制度,我国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然而这部《办法》仅仅是部委规章,无上位法支撑,同时其中也并无对土地收储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土地收储的来源主要有两种:城市存量的建设用地,以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来的增量建设用地。对于城市的建设用地,我国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过程中往往简单的按照现状价格或基准地价进行收储和补偿。而对于农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则是依照《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的年产值来执行。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旧有的土地收储利益分配方式未能将土地原持有者纳入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权的考虑范围,具有片面性、滞后性,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当然,随着土地收储利益分配机制弊端的显现,我国部分城市也进行了新的土地收储利益分配方式的改革试点,将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纳入考量。但纵观各城市的改革试点,土地收储收益分配方式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范多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也导致了地方之间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存在差异,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带来困难。而缺乏统一补偿标准,政府在进行土地收购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原土地持有者的利益,制定过低的补偿标准,以公权力侵犯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土地收储制度的合理性受到置疑。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符合现实需求、统一规范的利益分配制度便显得极为重要。笔者将在现有土地收储利益分配方式和理论研究路线基础上,梳理归纳出其特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解决当前土地收储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2 正文

2.1 我国当前各城市土地收储利益分配方式分析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环境下,1996年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第一家独立性的土地储备机构成立,象征着土地收储制度在我国诞生。随后我国各个城市先后进行土地储备制度的试点,土地收储制度逐渐的发展完善起来。而纵观各城市土地收储利益分配试点实践,分配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基于土地原用途价格的分配方式、基于土地出让价格的分配方式和基于土地评估价格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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