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7-24 09:07

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1.引言

股权众筹在2014年萌芽,随后几年在国内快速发展,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使得股权众筹一直游走在违法的边缘。国内许多学者也纷纷对股权众筹问题进行讨论,期间也有许多政策法规的发布,虽然一直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约束规定股权众筹,但是通过学者的讨论,国内政策以及国外的立法借鉴也能窥见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问题。

2.研究现状

2.1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股权众筹早期就有许多期刊对此探讨,杨东教授所著《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中,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以及股权众筹平台风险的防范三个方面来讨论,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产生与发展,从文章中了解到股权众筹平台有哪些及基本运营模式。文章还重点讨论了平台的风险,从投资者审核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合同欺诈风险以及资金、时间、金额、入资风险来讨论股权众筹平台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然后又根据这些风险分别针对性的提出一些防范建议。在杨东的另一篇《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中又从股权众筹法律规制这个更大的范围来讨论股权众筹的现状及法律风险的基础,还对比了美国《JOBS法案》,从中找寻对中国股权众筹的借鉴。袁康的《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制度的供给》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促进资本形成,也从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一原则着重描述,写到借鉴国外立法,来改善我国目前的股权众筹现状。不难看出,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需要我们的借鉴。阳建峰、刘雪丹的《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论纲》从刑法角度考虑,说明股权众筹在发展的如今蕴含着巨大的刑事风险,对比了股权众筹与刑法所规定的一些情况,列出了非法集资、诈骗等许多情况,分析了明确这个必要性。该文章主要从刑法出发,也在文章后半段给出了许多相关的建议,其实这也充分说明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如今,我们必须在法律层面上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因为股权众筹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光是金融领域或是有关民事、刑事或是行政方面,还有关于经济层面,可以说,股权众筹的发展也恰恰说明了我国市场经济结构逐渐多元化,因此,重视股权众筹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当前学者也是从多面多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我国在早年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第三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这是最早的关于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虽然只是意见稿,但也可以看出在国内互联网金融日趋强大的现在,我们更迫切的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定,使股权众筹健康稳定的发展。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股权众筹中融资者与投资者一个重要的纽带,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的土壤,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几百个股权众筹的平台,成功的项目也非常多。但是股权众筹平台同时也滋生许多违法的行为。我国目前对股权众筹的规定尚不明确,因此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也不太到位,当然这也使的股权众筹发展的尤为艰难。我认为,应当尽快完善股权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使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些都是早年有关于发展股权众筹的建议或是政策性文件,虽然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进行约束,但是它仍然有指导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也只是停留在这,要想让股权众筹有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从法律方面来进行约束。当前,我国缺乏对股权众筹的监测与管理,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称,造成创业者对股权众筹的各项信息不了解。当一个项目需要进行股权众筹,那么首先如何将资金汇集到一起,然后在后续的过程中,投资者如何知晓其中的进度,以及后续的回报该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划分。因此,如何解决股权众筹发展缓慢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在一个平台中将汇集大量的金额,那么这笔资金将以什么方式来存在呢。因此,我们需要在一个专门的资金管理平台来进行对该项资金的管理,这样可以防止发起人卷款而逃,使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2国外研究现状

在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众筹监管规则》认为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对于捐赠类众筹、预付或产品类众筹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FCA授权。针对监管问题,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法规,由于我国在股权众筹方面缺乏监管,使股权众筹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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