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的违约问题探讨文献综述

 2023-04-13 09:04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2008年,我国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服务期违约金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人才流动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有助于促进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且还能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

该制度不但能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共同获益,还能够促进我国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

尽管服务期制度己上升到立法高度,实务中的服务期纠纷仍层出不穷:以特殊待遇约定的服务期条款却不被法院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接受的培训根本不具有专业性、高达二十年甚至直至退体的服务期期限、劳动者无法负担的巨额违约金等行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损害了双方的正当利益和信任情感,也阻碍了企业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去思考提供特殊待遇能否订立服务期、服务期限怎么合理约定以及违约金额的确定等实际问题,来解决实践中的劳资矛盾。

当前立法下对于服务期违约问题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

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劳动者的力量相对弱小,实际中更容易也更多地受到侵害,因此劳动法规更注重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劳动法领域的学者们己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关于各种权利的学术研究亦相当丰富,然而,对于服务期制度却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服务期争议纷繁复杂却缺乏立法在理论上的指导。

所以,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研究的完善就尤为重要,不仅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还有助于完善立法缺陷,促进服务期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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