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2022-08-08 14:35:14

浅谈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借贷业务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而要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我国互联网借贷,就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而加强对其监管的核心在于信息监管,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信息监管的关键。目前,英美国家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也日趋完善,对我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而我国虽然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了《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行为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借贷平台

一、文献综述

随着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许多传统行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可避免的,传统金融行业也受到了互联网技术的冲击。金融是对现有的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是人民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跨期的最优配置决策的行为,因此金融具有高风险性。而互联网技术具有“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的理念,可以大大地降低中间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克服地域与资源的限制,而互联网的高效性与涉众性与金融的高风险性相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环境存在着更大的风险。

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金融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货币支付和货币通融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基本形成了以下五种业务模式:1、第三方支付;2、P2P网络借贷;3、众筹模式;4、大数据金融;5互联网金融门户。本文则着重讲P2P网络借贷。

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存在于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它能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市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能通过正确的价格信息做出交易决定,优胜劣汰,市场机制自动实现市场均衡,而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市场才不需要监管或者少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反而会压抑了市场的活性。但显然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完全达不到这种理想情景。首先,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低,对投资者的资格和准入条件没有规定,这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环境不稳定,互联网金融声誉较差,老百姓不敢投资。其次,互联网金融投资双方的信息不平等,及其容易发生诈骗的情形,市场参与者也不能通过市场信息做出理性的判断,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不能单纯地通过市场机制使市场和谐有序地维持。最后,由于互联网没有地域的限制,当大量投资者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很难只在互联网上解决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不成熟就不监管。

英国与2005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英国最开始的时候由公平交易管理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简称OFT )依据《消费者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如Zopa拥有公平交易管理局的信贷许可证。再者,英国拥有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较为完备的金融规制体系,对于不公平合同、金融销售和客户资金保护都有着相应的金融监管要求。2014年3月6日金融监管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The FCArsquo;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z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PS14/4)(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3月6日起正式实施,FCA正式监管P2P网络借贷行为,而不是再有OFT监管。《众筹监管规则》对网络借贷型众筹(crowdfounding based on loan)建立了平台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核心规则。英国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ial association)2014年的会员资格要求,平台操作方式是借款人与借贷人之间直接签订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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